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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9 條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9  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
    限。
四、有焊接及鉚釘之部分,應先實施以焊接後再鉚接。鉚釘部分不得實施
    焊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及焊疤等足以影響強
    度之缺陷。
六、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應依指定之方法實施焊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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