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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6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
計算:

λ<20  時,σk=σca
                       1
20≦λ≦200 時,σk =─σca
                      ω
式中之λ、σk、σca 及 ω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細長比。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依附表一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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