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22 條
軌道式吊籠之軌道末端,應設置車輪阻擋器、緩衝裝置或緩衝材,車輪阻
擋器之高度應在走行車輪直徑五分之一以上。
軌道式吊籠設有可切換軌道之裝置者,應具有當無法正確切換軌道時,能
於該軌道切換裝置前停止走行之構造。
吊籠之走行軌道應以確實可靠方法固定於建築物上,各軌條間應以魚尾板
或其他方法連接之,並不得有影響吊籠安定之撓曲、腐蝕或損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