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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吊籠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或為
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
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規定之 SS330  或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 4435、規定之 STK400 或 STK490 系列鋼材。
五、CNS 4437、規定之十三種鋼材。
六、CNS 5802、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七、CNS 6183、規定之鋼材。
八、CNS 7141、規定之鋼材。
九、CNS 7794、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十、CNS 8497、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護圍、護罩、機械部分及供人員升降之支撐部分等。
吊籠之工作台底板得使用木材或耐蝕鋁合金板材。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
影響強度之裂隙、蝕蛀、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