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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36 條
吊籠之齒輪、軸、聯軸器等有危害工作者之虞之部分,應有防止接觸之護
圍或護罩等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本法第一條修正,工作者係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作業勞動之人員,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對於機具迴轉部分,設置防止
人員接觸引起危害之護圍或覆罩等安全規定,不限於勞工身份,爰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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