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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
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 (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 乘以下表之焊
接效率所得之值。
┌──┬────┬───────────────┐
│    │        │  焊      接      效      率  │
│焊接│鋼材種類├───┬───┬───┬───┤
│方式│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  A    │0.84  │0.945 │0.84  │0.84  │
├──┼────┼───┼───┼───┼───┤
│焊接│  B    │0.80  │0.90  │0.80  │0.80  │
├──┼────┼───┼───┼───┼───┤
│對接│  A    │0.84  │0.84  │  -  │0.84  │
├──┼────┼───┼───┼───┼───┤
│焊接│  B    │0.80  │0.80  │  -  │0.80  │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                │
│1.符號A:為 CNS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435  規│
│  定之 STK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490  │
│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
│  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
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
之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
    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
    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
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
限。
┌─────────┬─────────┐
│母材厚度 (公厘)   │補強層高度 (公厘) │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 至 25 以下│      2.5         │
├─────────┼─────────┤
│超過 25           │      3.0         │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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