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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程如因故無法於合約規定之期限前完工,經工程主辦機關 (構) 出
    具證明者,得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延長工期,但其所能聘僱之外籍
    營造工上限,將以原工期加計延長之工期為新工期依工程經費法重新
    計算,重新計算之人數不得超過本會原核准之人數,重新計算之人數
    低於原核准之人數,超過之人數應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遣返出國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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