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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程已完工或已領有使用執照時,所聘僱之外籍營造工應全數遣返
      出國。
   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工程,如因工程驗收期間仍需留用外籍營造工
      ,且外籍營造工聘僱許可期間尚未屆滿,雇主得檢具工程主辦機關
       (構) 出具之工程預定完成驗收日期證明,向本會申請延長工期,
      所能留用之人數以該工程有效許可之外籍營造工人數百分之二十為
      上限。但不包括未引進之許可人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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