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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規定如下:
 (一) 以開工日後每日出勤之本國勞工累計人月數換算聘僱本國勞工人數
      ,做為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基準,累計四名本國勞工,始得
      引進一名外籍營造工。「本國勞工人月」之計算,以「雇主僱用及
      工程分包商僱用在計畫工程或其所屬個別工程所在地內從事營建工
      作或工程製品製造、組裝等工作之本國勞工」始予採計。
 (二) 累計本國勞工人月數以二十二日為一月,累計三個月計算為一人;
      本國勞工在同一工作崗位工作超過三個月者,不再累計。但在不同
      工作崗位工作者,可以採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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