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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核發外籍營造工之入國
    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本會核發之招募許可函。
 (三) 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 累計僱用本國勞工出勤名冊電子檔 (如附件二) 。
 (五) 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 (累計僱用本國勞工出勤名冊電子檔所列者
      皆須檢附,並應載明工期及工程施工起訖日期,需加蓋雇主及分包
      商公司圖記,經雙方負責人簽章,同時加註「與正本相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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