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為專家學者及勞工團體代表者,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勞工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