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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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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為專家學者及勞工團體代表者,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勞工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