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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申請輔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輔助:
   (一) 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者。
   (二) 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扶助之決定或向中央
        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