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律扶助基金會受理之申請輔助案件,應由依法律扶助法成立之各 分會審查委員會審核之。 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本要點輔助之律師費用及必要生活費用,應依下 列規定申請本會輔助: (一) 律師費用之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列冊報 會辦理撥款。 (二) 必要生活費用之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檢具申請輔助勞工名單 及領據,經本會查核同意後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