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勞工向本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輔助律師費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 用,應檢具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 定酬勞標準及下列文件: (一) 第一審:起訴狀。 (二) 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書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影 本。 (三) 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 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