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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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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工申請本會出具前點公文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起訴狀影本。
 (三) 勞資爭議調解 (協調) 紀錄影本。
 (四) 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村 (里) 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正本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
 (五) 其他經本會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