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為審核申請輔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並為委員,由本會指派之;另置委員六人,其中專家學者二人,勞 工團體代表二人,餘由本會人員任之。專家學者之任期與本要點施行 期限同。 審核小組委員,對於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 十三條規定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