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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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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之部分,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核計,用人單位
    按季(每滿三個月)於每季之次月一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每一名
    合計最長補助一年。前六個月有留用事實,因故未能申領該期間獎勵
    金之用人單位,仍得申領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部分之獎勵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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