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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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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申請單位及參訓學員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 申請單位:向執行單位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執行單位
      或本局指定單位所推介,經其施以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具有工作能力
      ,且參加訓練後可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實施訓用合
      一職前訓練,並於訓練後僱用從事原訓練項目之事業單位。
 (二) 受訓學員:符合下列資格之身心障礙者:
      1.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者。
      2.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中慢性精神病患
        ,應為經醫療機構評估病情穩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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