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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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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後,應運用社區化就業服務工作模式與工作分析
    等方法辦理審核,審查訓練計畫可行性,並應實地訪視;訪視時,如
    認為有勞工安全衛生或消防安全輔導之必要,得請申請單位所在地之
    勞動檢查機構或消防機關會同協助勘查。如屬可行,即由執行單位逕
    行核定並副知本局。 (審查建議指標詳如附件八) 如有必要,執行單
    位得成立審查小組或專家顧問團隊審核申請單位所提訓用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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