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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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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核發審核重點如下:
   (一) 雇主有僱用事實。
   (二)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給薪。
   (三) 依本要點規定進行補助要件之審核。
   (四) 審核時如發現雇主有不符規定情事,則不予核發;如已發給補助
        款後發現雇主有不符規定情事,應查證受僱勞工權益是否受損,
        如無,則不予追繳;惟雇主有不實請領情事,仍應依規定予以追
        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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