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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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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就服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核、撥款及結報:
(一)書面審查:就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進行案件資格審查。如
      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輔具之
      協助即可解決案主之就業問題者,其改善金額在一萬元以下之個案
      ,得由就服中心逕行核定辦理。
(二)訪視:書面審查合格之案件,由就服中心安排輔導委員實地訪視。
      如個案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良、
      訓練等專業協助者,就服中心得轉介予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進行改
      善。
(三)審查核定: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者,由各區就服中心召開審查會議
      予以審查,審查會議應至少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參加(生訪視之輔導
      委員),審查會議應就改善項目或建議方案改善事項之必要性、經
      費預算之合理性、輔具是否回收及能否解決案主在職場上之問題及
      困難等進行效益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原則上每一個案之
      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五日內審查核定(申請單
      位提供審核資料時間可扣除)。
(四)撥款及結報: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就服中心函知申請單位(副知
      輔導委員及轉介單位等)請領補助經費,申請單位應於完成職務改
      善後,報請就服中心派員追蹤驗收通過後檢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連同原始憑證辦理結報生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
      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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