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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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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服中心得將個案轉介至專案單位:
  (一)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無法於市面上直接購得,需專業研發、設
        計及生作之個案。
  (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於購得後需再經改良安裝或使用訓練之個
        案。
  (三)職務再設計改善情形複雜之個案。
  (四)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轉介之個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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