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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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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專案單位受理就服中心個案轉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並將改善內容、方式、生作期
        程及所需費用等項目,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辦理。
  (二)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
        改良、改裝、生作及維修等工作。
  (三)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個案服務單
        位基本資料、個案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職務再設計改善及生作
        流程、改善及生作項目與金額、職務再設計前後效益評估及圖片
        、照片等資料。
  (四)個案後續追蹤、輔導,並於完成個案改善後,報請就業服務中心
        派員查驗等事宜。
  (五)輔具使用訓練及試用評估。
  (六)接受就業服務中心輔具回收後之維修及再利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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