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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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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輔導委員提供訪視、諮詢及輔導等服務,得支給下列費用:
  (一)申請案件通過初審後,輔導委員至職場訪視及提供協助與建議,
        每位輔導委員每次支給出席費二千元生倘訪視案件在二件以上,
        分屬不同申請單位,且訪視時間超過半日者,每位輔導委員得以
        全日支給出席費四千元。
  (二)電話諮詢不另支給服務費。
  (三)特殊案例職場訪視諮詢,核實支給差旅費。
  (四)申請案件之指導(生訪視、追蹤輔導及驗收階段),每一個案以
        補助四次差旅費及出席費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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