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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16
十六、就服中心辦理身心障者就業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協助僱用
      單位提出職務再設計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而無法達到預期績效時。
  (二)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或雇主有意願提供就業機會,但工作環境有
        障礙時。
  (三)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之協助時。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時。
  (五)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時。
  (六)因職業災害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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