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就服中心辦理身心障者就業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協助僱用 單位提出職務再設計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而無法達到預期績效時。 (二)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或雇主有意願提供就業機會,但工作環境有 障礙時。 (三)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之協助時。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時。 (五)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時。 (六)因職業災害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