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補助之輔具得由就服中心回收再利用: (一)接受補助之項目為個別化量身訂作之輔具,且為全額補助,經審 查會議決議應予回收者,該輔具於個案離職後,受補助單位應報 請就服中心回收,以利個案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二)所補助之輔具有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經審查會議決議應 予回收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缺出缺時,受補助單位無法 再進用有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將該輔具歸還就服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