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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17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補助之輔具得由就服中心回收再利用:
  (一)接受補助之項目為個別化量身訂作之輔具,且為全額補助,經審
        查會議決議應予回收者,該輔具於個案離職後,受補助單位應報
        請就服中心回收,以利個案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二)所補助之輔具有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經審查會議決議應
        予回收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缺出缺時,受補助單位無法
        再進用有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將該輔具歸還就服中心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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