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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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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或就服中心得隨時
      派員查訪稽核或依規定回收輔具,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拒
      絕,如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本局糾正仍未
      改善者,本局將視情節停止補助一至三年,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補
      助之經費,必要時並依法令予以處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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