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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19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非屬促進就業之輔具。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法應當改善
        之部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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