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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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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及人員,得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所屬就業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申請補助:
(一)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
(三)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四)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1.個人計程車業者: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小客車駕
        駛人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2.鐘錶、鎖匠、刻印業者: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登
        記證明文件。
      3.公益彩券甲類生生業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主管機關核發之
        公益彩券類甲類經銷證明文件。
      4.其他經本局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前點規定之單位及人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
    自營作業者,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
    有特殊需求,經專案評估簽准者,得不受最高十萬元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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