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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21
二十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受補助單位,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
        缺時,應向就服中心通報推介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
        就服中心於通報後七日內無法推介者,得由受補助單位自行進用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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