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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5
五、為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工作,本局、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蒐集職務再設計專家名單並提供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縣(市)
      政府參考運用、辦理職務再設計之規劃、年度執行結果彙整、評估
      、檢討及成果發表等事宜與辦理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徵選事宜。
(二)就服中心:聘請職務再設計輔導委員(以下簡稱輔導委員)、開發
      職務再設計個案、受理申請案件、辦理職場訪視、召開審查會議辦
      理案件之審核、補助經費之核撥、補助案件之後續追蹤與輔導及年
      度申請案件之結案彙整等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個案轉介就服中心及職務再設計宣導事宜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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