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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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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得徵選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改良、改裝及生作能力
    之機構或團體,擔任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及
    穩定就業。
    申請辦理前項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以下簡稱專案單位),應備妥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單位名稱、計畫目的、人
      力配置、執行本案能力之證明等,內容應力求詳實。
    本局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就其資格、計畫書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條件審
    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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