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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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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身心障礙者相關研究之學術單位、政府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
      ,具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之評估、研發、設計、改良
      、訓練之執行能力者。
(二)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
      1.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2.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三)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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