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身心障礙者相關研究之學術單位、政府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 ,具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之評估、研發、設計、改良 、訓練之執行能力者。 (二)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 1.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2.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三)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