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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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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人員:
(一)督導人員一人: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醫學工
      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等相關系所畢業,具備
      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擔任,負責督導、聯繫與推動業務。
(二)業務執行人員二人:大學院校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電
      機工程、電子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職能治療、物理
      治療、語言治療、社會工作、特殊教育等相關系所畢業,並具備三
      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輔具相關服務經驗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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