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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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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補助進用之就業促進員及行政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 就業促進員:大專以上社會工作、心理輔導、職能治療、特殊教育
      、商業管理、企業管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 行政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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