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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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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就業促進員及行政人員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 就業促進員:
        1.開案評估、擬訂居家就業者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居家就業者
          之實地訪視及身、心理輔導,建立居家支持系統,撰寫個案服
          務紀錄及追蹤輔導。
        2.居家就業服務市場需求評估、開拓居家就業職類、開發合作廠
          商、拓展貨源、蒐集及提供商務資訊等。
   (二) 行政人員:建立居家就業者溝通平台、辦理專業能力培訓、協助
        申請職務再設計、安排參加社區活動及取得相關資源、召開座談
        會、經費核銷,居家就業服務相關之行政工作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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