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就業促進員及行政人員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 就業促進員: 1.開案評估、擬訂居家就業者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居家就業者 之實地訪視及身、心理輔導,建立居家支持系統,撰寫個案服 務紀錄及追蹤輔導。 2.居家就業服務市場需求評估、開拓居家就業職類、開發合作廠 商、拓展貨源、蒐集及提供商務資訊等。 (二) 行政人員:建立居家就業者溝通平台、辦理專業能力培訓、協助 申請職務再設計、安排參加社區活動及取得相關資源、召開座談 會、經費核銷,居家就業服務相關之行政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