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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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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補助單位應辦理下列各項工作:
   (一) 運用個案管理、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方式,辦理身心障礙
        者居家就業個別化、專業化就業服務。
   (二) 訂定建立居家就業服務受案機制 (受案標準及方式) ,辦理居家
        就業者居家環境、職業能力及輔助器具需求之評估,個案來源不
        得限於所屬會員,應以社區內有居家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為主
        或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之轉介。
   (三) 公告居家就業服務項目、設置專責窗口及聯絡方式。
   (四) 為居家就業者擬定個別化就業服務計畫,包括辦理居家就業者專
        業能力培訓,以提升其時間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行銷管
        理、客戶服務及生產等能力。
   (五) 依身心障礙者特質及市場調查結果,開拓居家就業職類,開發合
        作廠商,拓展案源,提供居家就業者商務資訊。
   (六) 建立居家就業者人事管理及薪資發放制度。
   (七) 評估居家就業者職務再設計之需求,協助申請取得相關資源,如
        醫療、社政輔具等。
   (八) 結合社區資源,協助居家就業者參與社區活動,增加其社會互動
        機會。
   (九) 應提供就業促進員工作上必要之支援與督導體系,並安排參加專
        業訓練,以強化就業促進員專業知能與工作方法。
   (十) 建立輔導機制、溝通平台及支持系統,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
        訪視輔導、座談會,協助其適應就業;結案後,提供追蹤輔導、
        諮詢服務及輔導創業。
   (十一) 應詳實填列居家就業服務表格,並作完整個案服務紀錄,另個
          案資料,應比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 督導就業促進員每年至少服務六名居家就業者,如輔導個案薪
          資所得連續三個月達基本工資一萬五千捌百四十元以上,應予
          結案。若同時接受本局及其他政府單位相關業務計畫之補助,
          服務案量應予區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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