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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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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接受補助單位於每季請款 (掣據送局憑撥) 及核銷時應檢送前一季
      居家就業者紀錄名冊 (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障別、等級、到
      職、離職日期、薪資、工作內容) 、輔導紀錄及會計報告或收支清
      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年度結束時,應檢具成果報
      告送本局核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