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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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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者,得於公告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
    申請補助:
 (一) 計畫書:
      1.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需求評估 (含個案需求及
        市場調查評估) 、服務對象、 (請敘明新舊個案人數、收案標準
        ,並附評估表、個案來源、舊案人數不得超過總服務人數二分之
        一) 、實施方式、實施期程、人力配置 (含工作職掌) 、工作機
        會開發、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培訓課程內容及期程、管銷制度及
        作業流程、居家就業者輔導機制、結案標準、相關諮詢服務、預
        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
      2.前項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
        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 等。
      3.如為延續計畫,應附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及評估報告。
 (二) 法人登記書影本、立案證明或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四) 董 (理) 事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紀錄。
 (五) 前一年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計畫及經費額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