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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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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下列方式進行審核:
 (一) 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局就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審查。
      2.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於符合資格之
        申請單位進行複審。
 (二) 審核原則
      1.申請單位之組織及執行力。
      2.計畫之可行性應包含下列內容:
      (1) 計畫內容符合居家就業服務之宗旨。
      (2) 服務對象符合居家就業服務之規定
      (3) 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提升計畫及就業服務計畫之適切性
      (4) 居家就業服務就業職類市場需求及未來發展性
      (5) 建立居家就業者專業輔導機制及管理制度
      (6) 合理的居家就業者之薪資發放制度
      (7) 計畫期程規劃合理性及可行性
      (8) 預算編列必要性及合理性
      (9) 計畫之效益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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