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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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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補助項目、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 補助項目:
      1.就業促進員,其服務個案量每年至少六人以上。
      2.行政人員薪資:補助一名兼任行政人員。
      3.就業輔助器具。
      4.辦理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培訓之講師鐘點費及聘請專家訪視輔導
        及座談會等費用。
      5.行政費:包含出差旅費、加班費、電話費、文具、紙張等。
 (二) 補助標準:
      1.就業促進員:
      (1) 大專畢業每月補助薪資新臺幣 (以下同) 三萬零六佰一十元整
          ,勞健保費二千九百九十二元整,碩士畢業每月補助薪資三萬
          五仟零三元整,勞健保費三千四百一十六元整。
      (2) 年終獎金依公務人員年終獎金核發之相關規定辦理。
      (3) 薪資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規定調整。
      2.行政人員:
      (1) 每月薪資一萬六千三百一十五元整,勞健保費用一千五百五十
          三元整。
      (2) 年終獎金依公務人員年終獎金核發之相關規定辦理。
      (3) 薪資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規定調整。
      3.輔助器具:依據「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經費標
        準辦理,僱用單位得向身心障礙員工工作所在地之本局所屬就業
        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每一單位補助金額最高二十萬元整。
      4.講師鐘點費及聘請專家訪視輔導及座談會等費用:依據本會辦理
        宣導、觀摩、研習活動經費編列上限標準表。
      5.行政費:依補助之就業促進員、行政人員全年度總薪資之百分之
        十五計,執行期間就業促進員因故無法執行本案,行政費依就業
        促進員實際在職月數之薪資按比例核計。
 (三) 補助額度:每一單位最高一百八十萬元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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