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10
十、本要點之執行督導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接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相關就業服務業務,應接受其轄區所在本署
      所屬分署(就業中心)之督導。
(二)本署所屬分署(就業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評估執行
      情形。
(三)本署所屬分署(就業中心)為督導、查核或推動就業服務業務所採
      行之相關措施,接受補助單位拒絕配合者,得終止補助。
(四)接受補助單位經本署所屬分署派員實地考核評鑑合格且績效
      與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依限檢送各項報表及經費核銷作業
      者,下年度得優先核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