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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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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方式如下:
(一)本局補助經費屬經常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補助經費分二期撥款:
      1.第一期款: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齊
        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與領據,備文向本局請款
        ,經本局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並於當年度十二月十
        日前,檢齊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支出憑證表、
        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向本局結報。
      2.第二期款: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下學期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齊
        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支
        出憑證表、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成果報告與領據,備文向本
        局請款及結報,經本局審核後撥付尾款。
(三)經本局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
      不得互為流用。
(四)申請各期補助款時,經查全程參訓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按比例
      扣減該計畫當期補助款(其比例計算方式為:【人數不足之學程該
      期應撥金額/十五人】*不足人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五)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大專校院,留存年限為期十年,本局得隨時
      派員抽查。原始憑證經查未符本要點補助規定時,本局得將該憑證
      逕予剔除並追繳該項經費。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結報時應列明各機關補助
      之項目與金額及實際支用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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