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4
四、補助範圍如下:
(一)辦理業界實務課程與講座所需費用:應聘請與計畫相關之專業人士
      擔任講師,所聘師資不得低於六人,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二)辦理職場體驗所需費用:體驗期間不得低於一個月,每位參訓學生
      均應參與,並由受補助大專校院為其投保意外險,保額不得低於新
      臺幣一百萬元。
(三)辦理與職涯相關教育所需費用:勞動法令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
      附件二)相關訓練所需費用,總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