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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6 條
年金保險費採按月計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年金保險費總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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