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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9 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
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亦應一併註
明。
保險人於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給勞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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