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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8 條
保險人應掣發年金保險權益說明書於每年二月底前交由要保人。要保人為
雇主者,由雇主於收到後十日內轉交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
前項權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
    留證統一證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受僱日期等。
二、年金保險之契約生效日期、符合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日期及累積已
    提繳年資。
三、至上一年度止累積應繳納與已繳納之保險費總額。
四、至上一年度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至上一年度投資收益相關資訊。
六、至上一年度保證收益及實際收益率。
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對前項說明書向雇主提出疑義時,雇主應請保險人於
十五日內回覆處理情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修正,將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納入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內容。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酌修第一項至第三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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