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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0 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保險人申請將其年金保險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者,保險人應將勞工之結算保單
價值準備金金額、年金保險費提繳期間及移轉日期等資料送交勞保局。
依前項結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未達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平均收
益率時,保險人應先予補足。保單價值準備金結算明細表,保險人應以書
面送交勞工。
勞工對前項結算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疑義時,保險人應負責說明;有不足
者,應補足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已移列至第四項,故修正第二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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