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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1 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其
工作年資以雇主實際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月數計算之。
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全額移轉至年金保險者,其工作年資合
併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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