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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3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向保險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為保障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請領年金保險給付之權益,爰參酌本條例第二十八
條第四項修正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並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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